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司法书士/行政书士 星野事务所(以下称本事务所),通过“保护客户的权利和财产”来实现为“安心的生活和企业活动”做出贡献这一事业理念,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客户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来予以保护。

因此,办理登记申请、债务整理、裁判关联业务、许可/认可申请及与之相连的咨询业务时,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业务的基本”这一理念,作为最为重要的一项责任。

为了实现这一重要的责任,本事务所努力构筑、运用、维持以以下基本内容为方针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

  1. 本事务所、在受托业务及从业人员的人事、雇用管理上在必要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取得、利用并提供适当的个人信息。且,不在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外使用个人信息。
  2. 本事务所遵守个人信息利用的相关法令、国家方针等其他规范。
  3. 本事务所努力防止个人信息的不正保存、流出、减少及损失。
  4. 本事务所恰当且迅速地对应关于个人信息利用的意见及咨询。
  5. 本事务所持续地改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

关于个人信息的利用

1.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仅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下列业务时取得、利用个人信息,不会超范围使用。

  1. 向法务局提出的书面材料的制作及有关登记或委托手续的代理业务
  2. 向法院提出的书面材料的制作及认定司法书士可代理的诉讼、调解、和解等法律纠纷处理业务
  3. 向官公署提出的书面材料的制作及许可/认可的申请
  4. 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书面材料的制作
  5. 和以上内容相关的咨询业务

为了达成此目的,包含客户特定且微妙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在充分注意的基础上慎重地使用。

2. 向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

除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及下列情况外,不会向第三人提供客户信息

  1. 基于法令
  2.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而必须使用、但又难以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
  3. 为了促进公众卫生或儿童健康发展必须使用、但又难以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
  4. 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受此委托的单位从事法律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予以配合,但如征得客户同意将会妨碍此活动的实行时

3. 个人信息的委托

本事务所对于本事务所提供的客户个人信息,为了确保安全管理,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4.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司法书士/行政书士星野合同事务所 总务部 经营企划室室长联系方式同下一项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5. 个人信息的开示、订正等

客户本人及代理人通知利用目的、希望开示个人信息、订正、追加或者删除内容、要求停止使用及要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信息时,请与下面的窗口联系。

个人信息的开示手续

1. 受理手续

  1. 本人或代理人请向下面的个人信息咨询窗口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开示请求。根据情况可能会通过确认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电话号码等方式来确认身份。
  2. 寄送本事务所的“个人信息开示请求书”。
  3. 填写“个人信息开示请求书”上的必要事项、将此请求书和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贴好挂号信邮票的回信用信封一起邮寄到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申请人 本人或代理人的确认资料
本 人 驾驶证、健康保险证、护照、住民基本台帐卡中任意一种的复印件
代理人
  • 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上款)中的任意一种
  • 本人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此证明材料
  • 代理人的驾驶证、健康保险证、护照、住民基本台帐卡中任意一种的复印件

2. 开示等的手续费

开示手续费为1000日元

3. 开示等的本人同一性、代理人的代理权的确认

  1. 根据1项(3)的表中的确认材料及本事务所掌握的信息判断本人的同一性及确认代理人的代理权
  2. 如根据上项记载的内容不能确认本人同一性或代理人的代理权的情况下,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并拒绝开示。
  3. 确认本人同一性及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对于请求事项担当者将毫不迟疑地履行。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本石町三丁目1番2号
ダヴィンチ新常盤橋2层
司法书士/行政书士 星野合同事务所
所长 星 野 大 记

联系我们

有关本事务所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及本事务所掌握的个人信息的咨询等、请和“个人信息咨询窗口”联系。

電話号码:
FAX号码:03-3270-9973
E-mail: syogai_cn@snnm.jp